要想请求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以下几个条件必不可少:
第一,作为申请人,需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一;
其次,必须与被告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此外,申请人还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原告应当向有法定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并在请求离婚时确保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的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