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有一方失去踪迹且另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在失踪方消失超过二年之后,首先应向所在地的初级法院提交宣告失踪的请求。
在该请求经过严肃的审查并确认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法院将宣布失踪者为“下落不明”,即宣告失踪。
一旦法院对失踪者做出了宣告失踪的决定,那么剩下的程序就是等待接下来的法律流程。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失踪的一方被宣布失踪,而另一方则提出离婚诉讼,那么法院应当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