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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上如何完善专利保护

立法上如何完善专利保护
国家鼓励发明和创造,并且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发明和创造的专利,未经过专利人的允许其他人不得使用专利,专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专利也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也不是每个专利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
2024-02-26 16:08:11 已帮助3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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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的建议

通过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实体法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


1、对异议主体进行限制


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当事人主体必须适格。一般情况下,原告和第三人均不得提出。因为受诉法院是原告所选择的,不应再赋予原告管辖权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回复》中有明确解释,第三人亦不应成为异议主体。在多被告案件中,任何被告不得为其他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对驳回其他当事人异议之裁定提起上诉。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


2、对异议条件进行限制


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和上诉的形式条件进行必要限制,从源头上减少借提起异议拖延诉讼的可能性,排除不合理的申请,提高诉讼效率。应明确规定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在申请中写明其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一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被告是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营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等。如果被告不提供事实、理由或者不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有权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对于法律上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则需将所有情况下该受诉法院均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予以明确。如承揽合同纠纷案,被告须指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受诉法院辖区,且双方并无协议管辖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未能穷尽受诉法院在所有情况下均无管辖权的理由,受诉法院有权对于异议不予审查。


3、简化救济途径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错误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管辖权异议的救济途径包括异议、上诉,整套救济程序耗费的时间仍非常长。要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程序拖延诉讼,救济途径必须要力求精简。许多国家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规定为“不可上诉的裁定”,我国也不应进一步强化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复杂性。目前完全改变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制存在难度,但可以予以修正,对上诉条件加以限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不服一审裁定”成为上诉的唯一的条件,但对于“不服”的理由、内容等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都无明确的界定。因此,应该在立法中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表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审裁定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可以对特定案件类型的管辖权行使许可制度。即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当事人需经法院审查并获得许可后方可行使管辖异议权。该制度可适用于两种类型的异议:一是要求移送到同一城市范围内另一辖区法院的案件;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第一种情形,由于同一市范围内的地方保护主义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当事人诉讼支出的也影响甚微。而小额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限制管辖异议滥用,有利于小额诉讼案件快速有效审结,实现该类诉讼的程序设计初衷。


4、缩短程序中的相关时限


缩短审判期限,降低异议人的可期待利益是遏制滥用权利的有效途径。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裁定驳回。压缩上诉期限,对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期限定在5日内。同时,简化管辖异议裁定书的撰写格式要求,减少承办法官处理管辖案件的时间周期。二审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应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驳回上诉裁定。二审法院应在裁定作出后立即通知一审法院承办法官,并在3日内完成退卷工作。尽可能缩短移送卷宗的期限,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一审法院在发送上诉状副本后即可移送卷宗,案卷移送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5、建立全面有效的惩戒机制


(1)改革诉讼费收费标准,增加异议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改变目前提出异议收费70元,上诉不收费的现状,可规定异议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上诉的,按照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加收诉讼费,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例如不少于 1000 元);没有标的额的,按最低标准收取。若受诉法院裁定异议成立或者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驳回异议裁定的,收取的诉讼费全额退还异议人。


(2)建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借鉴英、意、日等国的做法,可将滥用管辖异议权行为视为一种侵权行为,从而责令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在管辖异议审理期间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并可以金钱形式赔偿的诉讼成本。


(3)适当处以罚金。在不影响可能对其请求的损害赔偿的前提下,适当赋予法院处以一定金额的民事罚款权。如因为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理由造成了诉讼迟延,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行为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金钱处罚。处罚方式和幅度依据因此消耗的公共司法资源和对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多少而确定。具体处罚金额可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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