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员工是非全日制职工,享受全日制职工相同的
工伤保险待遇,由遭受
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鉴定为九级
伤残的,除
工伤医疗和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有: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
工资9个月; 2、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遭受事故伤害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