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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从轻量刑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从轻量刑辩护词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8 09: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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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从轻量刑辩护词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故意杀人案辩护词包括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辩护词一般包括首部、正文、结束语三部分首部主要包括三部分,即标题、对审判人员的称呼和前言。正文包括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这一部分是辩护词的核心部分。1、对自己的发言作一小结,提出结论性的意见,以加深法庭对自己辩护观点的印象。2、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朋友性格比较刚烈,前段时间在饭店吃饭和别人打起来了,现在把人家给砍伤了,现在对方由于重伤医治无效去世了,朋友快要被判刑了,所以请问一下有关于故意杀人致人轻伤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所接受被告人贺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贺某某本人同意,指派 担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一、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贺某某 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2006年 2月13日,被告人贺某某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会仁发生争吵,引起撕打”。而当时发生打架的真正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当天因为自己家的麦杆垛被人点燃,然后在路边漫骂,而且漫骂的非常难听。最重要的是其语意所指就是怀疑本案被告人贺某某点燃了他家的麦杆垛。根据受害人骂的语言在现场的其他村民随便一想就会想到是骂被告人。被告人贺某某无奈才让受害人别不点名的骂,谁点他家麦杆垛他就骂谁。受害人极其无理欲与被告人动武,在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引起撕打。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贺某某从轻处罚。 二、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贺某某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因此,被告人贺某某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贺某某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我朋友是一名新手律师,他最近接了一个神经病人故意杀人的案子。现在他作为被告一方,要做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辩护词。他不知道该怎么下手,很苦恼,请问一下大家这要怎么写呢?
刑事辩护授权委托书一、文书的制作要点:1.委托人姓名,被委托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具体承办律师的姓名。2.案件的性质、名称。3.授权委托的具休内容。4.委托书的有效期限。5.最后,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二、格式:授权委托书【】第号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委托人:年月日(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戴新进
问题:两人合伙倒卖汽油现在已经被逮捕,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大约28万盈利大约3万,我方主犯如找律师辩护法院判的轻,那从犯不找律师辩护也会依着主犯的罪判轻吗
建议尽快聘请律师 律师介入的越早 起的作用越大 让律师早日介入 积极辩护 争取从轻及减轻处罚 具体加微信(手机号)详细咨询
王嘉
问题:我前两天去听了一个有关故意杀人的案子,在那里律师上交了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所以我很想知道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关于黄XX故意杀人一案故意杀人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胜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黄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黄XX的二审辩护人。经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查阅和认真分析研究,辩护人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黄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持不同看法,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1、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因此,查清上诉人是否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究竟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这将是对本案作出正确定性和公正判决的重要依据。而要查清上述问题,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客观的分析,实事求是地加以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对上诉人正确地定罪量刑。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应结合案发前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到案件发生的起因、案件发生过程、上诉人的心理反应、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判断,以确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对上诉人正确地予以定罪量刑。 -首先,上诉人黄XX与被害人李XX在案发前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二人之间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 -其次,上诉人与被害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毒资问题发生争吵,即被害人向上诉人索要300元毒资,上诉人当时没钱支付,表示改天再给,并称更何况被害人也还欠有上诉人一些钱,但被害人坚决不同意而发生争执。上诉人一时气不过,且由于“吸了毒后比较冲动,就拿起放在床底的铁锤敲了他(即被害人)一下”,这是案件发生的起因。但此时,并不能认定上诉人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也不能认定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应当只是上诉人出于气愤,在毒品的刺激下,要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即只是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因为,作为本案作案工具的铁锤,并不是上诉人为了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而是为了追回被传销头目王XX骗去的十几万元钱,准备和王XX打架用的,但后来因架没有打成,上诉人就把铁锤放到了床底下,上诉人根本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预谋,这在一审审理中已经查明。结合一审法院已审理查明的上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并不存在激烈的矛盾,更无仇恨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当时上诉人应当是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和目的的,上诉人怎会为了免付300元毒资而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上诉人在毒品刺激下因争吵而用并非事前准备好的铁锤敲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死亡原因未能确定,还可能是另有它因),应该是偶然的而并非事前有预谋的伤害行为。同时,也很难理解在双方相互打斗过程中,一个吸食了毒品,并受毒品强烈刺激,导致精神状态严重恍惚而又异常兴奋的人,会在瞬间内发生从一般伤害意念到杀人故意的重大转变。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的侵害应当并不是出于杀人的故意。 -再次,就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李XX被打中后,就拿起旁边的烟灰缸向我砸过来,击中我的头部后掉在地上碎了,我看到他反抗,担心他打我”,“就拿起铁锤朝他的喉咙上横敲了一下,然后就连续对着他的头顶敲了两下”,“又往他胸部敲了两下”,但不能就此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这应是上诉人在毒品的刺激作用下导致行为难以自控而持续进行的伤害行为,其并没有刻意追求具体的击打部位,而是打对哪算哪,这敲打行为是随意的而不是刻意的,其目的无非只是为了达到治服对方,使上诉人自己免受打击而已,或许更符合一个人在吸食毒品后导致精神恍惚而又兴奋的状态下的心理反应。 -最后,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来看,上诉人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根据案件材料中,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的第2点分析意见,即“无名氏(亦即被害人)颅脑的机械性损伤严重程度可以认定为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以及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第3点分析意见,即“表明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这两个结论表明,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并不存在致命性的情形,被害人的死亡可能另有它因,但不得而知。这种情况不应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态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应出现的结果。即恰恰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而是在被害人存在其他致死原因的情况下,由于上诉人的伤害行为而加速其死亡而已。因为,如果上诉人当时是出于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话,那么对被害人的侵害下手必然猛、重、狠,且不会在被害人倒地后仅敲其胸部而已,被害人在上诉人持铁锤击打之下也决不会只出现“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及说明不了被害人死因的情况。试问,如果上诉人是出于故意杀人主观心理而手持铁锤实施杀人行为,被害人所受的损伤能没有致命性的吗?能说明不了死者的死因吗?这正说明了上诉人的加害行为应当只是出于一种带有随意性的伤害故意。-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没有杀人的故意。 2、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性质的认定缺乏充分依据,尚可置疑。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有意淡化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避而不谈,有失客观公允,导致在认定上诉人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上出现偏差。第一,如前所述,上诉人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然而,一审判决在缺乏足够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便认定上诉人因支付毒资问题而“临时起意实施杀人的行为,不影响其杀人动机和目的的形成”,显然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叙述:上诉人黄XX约被害人李XX一起吸食毒品后,“两人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吵,黄XX遂持铁锤敲打李XX头部和胸腹部,致使李XX死亡”。在理由部分,一审判决描述:“经查,被告人黄XX明知用铁锤敲打他人头部会造成死亡的后果,且多次供述其作案时被害人李XX反击,其很气愤,干脆把李XX杀死。”于是认定上诉人“目的明显,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上述事实,实际上有意淡化了本案发生的起因和发生过程,对一些关键情节,对被害人的死因(即死因不明)避而不谈,“干脆把李XX杀死”的描述更是上诉人从未供述过的。这样,无疑加重了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也使得在认定上诉人主观犯意上出现偏差,这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是有失客观公允的。在辩护人看来,这样对事实的认定,即只因为存在双方因支付毒资问题发生争执和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未免牵强附会、主观臆断,是有失慎重的。统观全部案卷材料,始终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我们绝不能仅凭上诉人与被害人因毒资问题发生争执,以及被害人死亡的事实就轻易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第二,公诉人提供的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和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已经证实,被害人受上诉人侵害,不存在致命性损伤,而是死因不明。这说明了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因此,一审判决无视被害人受上诉人伤害的损伤程度和被害人死因不明的事实,仅凭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便认定上诉人具有杀人的故意及存在杀人的客观行为,缺乏充分依据,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本案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不科学的,是违背法理的,对上诉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如此定性,有失慎重,实可置疑,难以使之成为铁案。 -综上,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具有杀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并且只有明显的伤害被害人的行为,而无明显的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因此,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1、一审法院在被害人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未免有失慎重,量刑过重。XX医科大学《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检验号:F071228)证实了被害人头颅曾经遭受过机械性暴力作用,但是属于非绝对致命性损伤;同时建议有关各方综合案件中的所有材料分析后再对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以及死亡经过做出最后判断。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法尸字【2007】253号《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也证实:死者生前头部曾受伤,但就其损伤不足以说明死者的死因……躯干部分除了分尸形成的损伤外未能发现其他明显的暴力损伤。而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则是在被害人死亡后的第二天,上诉人清醒之后,惊慌之下因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才临时进行的(当然,上诉人分尸抛弃的行为是错误的)。据此可见,被害人的死因并不明确,无法确定上诉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亦即无法确定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因上诉人的侵害直接所致。因此,在被害人死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不应判定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至少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不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立即执行,以坚持贯彻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上诉人的主观恶性不深,本案是事出有因。 -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上诉人和被害人在吸食毒品后,因争吵打斗而引起悲剧的发生。我们都知道人在吸食毒品后,精神状态会出现恍惚,同时遇到刺激又会异常兴奋,而意志能力却会受到限制,导致行为往往难以自控,上诉人因被害人的回击而加深毒品刺激,在精神既恍惚又兴奋的状态下持续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当然,这并不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但显然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因素。同时,是应当指出上诉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确属违法行为,但就本案而言,其主观恶性还不是很深。此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给予重视。 -3、案发后,上诉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其供述和现场指认行为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同时,上诉人也一度表示,希望能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一定的赔偿,表现了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对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在量刑时能够予以考虑,对上诉人酌情从轻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是威严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重大危害,也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情感伤害,上诉人为此也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受到法律严厉的惩处。但法律也是公平的,上诉人理应受到公正的对待。结合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罪不应至死,且本案还存在尚可置疑、值得商榷之处,在量刑上更应慎之又慎。人死不能复生,人命关天,审慎为先。谨此,辩护人恳请二审法院能够基于“少杀慎杀”、“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XXX-律师2009 年 6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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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乐乐律师
2024-05-22 10:12:43
向相关办事部门说明情况:详细解释你已经刑满释放多年,并且在出狱后一直表现良好,看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或提供其他辅助材料来满足办事要求。
问题:但是我开不出来,办理有些事情需要无犯罪证明,现在已经出来将近十年了,被判刑五年,想问一下以前因为打架?
樊乐乐律师
2024-05-22 10:13:47
1.?补充侦查或核实情况:可能有新的证据或线索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对之前的案件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2.?告知案件进展:向你通报案件在检察院的进展情况以及后续可能的安排。 3.?办理相关手续:比如办理取保的一些后续手续或对取保期间的表现进行确认等。
问题:公安取保满了一年现在检察院取保也8个月了这几天公安叫过去一趟具体是干嘛呢?
樊乐乐律师
2024-05-22 10:14:38
案底一般不会消除。 犯罪记录会被长期保存,即使经过了 10 年甚至更长时间,案底依然存在。案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记录个人的犯罪历史,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再次犯罪的量刑、特定行业的准入审查等方面会被参考和使用。不过,虽然案底不会消除,但随着时间推移和个人的良好表现,其影响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逐渐减弱。
问题:案底10年了会不会消除?
吕美亮律师
2024-05-21 10:06:00
公安机关扣押手机如果该手机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归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问题:学生涉嫌诈骗手机被扣压了,多久归还手机?
樊乐乐律师
2024-05-22 10:17:37
征信报告上的婚姻状况通常是较为准确的,但也存在一定的误差可能。 一般情况下,征信报告中的婚姻状况是根据金融机构等信息报送方提供的数据录入的。如果信息报送方获取并提供的婚姻状况信息准确,那么征信报告上就会准确显示。 然而,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导致不准确:一是信息报送方获取信息有误;二是个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相关信息尚未及时更新到征信系统中。 如果对征信报告上的婚姻状况有疑问,可以向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进行更正。
问题:征信报告上面的婚姻状况准吗?
钱威律师
2024-05-20 11:50:19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想知道嫌疑人是否被判刑,2023年6月嫌疑人被抓,北京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经办的一个诈骗案?
包敬立律师
2024-05-21 21:56:41
如果对方赔偿,可以考虑是否谅解
问题:被猥亵然后警察说要出谅解书要出吗?
钱威律师
2024-05-20 05:49:31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
问题:明知可能是赌博的钱结果里边有27000诈骗的钱?
刘飞飞律师
2024-05-19 21:53:13
不是刑事犯罪,一般不碍事
问题:拘留5天有案底吗?对孙子以后有影响吗?
钱威律师
2024-05-20 09:24:38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造谣污蔑怎么判罚?
包敬立律师
2024-05-21 21:56:41
如果对方赔偿,可以考虑是否谅解
问题:被猥亵然后警察说要出谅解书要出吗?
樊乐乐律师
2024-05-22 10:13:47
1.?补充侦查或核实情况:可能有新的证据或线索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者对之前的案件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2.?告知案件进展:向你通报案件在检察院的进展情况以及后续可能的安排。 3.?办理相关手续:比如办理取保的一些后续手续或对取保期间的表现进行确认等。
问题:公安取保满了一年现在检察院取保也8个月了这几天公安叫过去一趟具体是干嘛呢?
樊乐乐律师
2024-05-22 10:12:43
向相关办事部门说明情况:详细解释你已经刑满释放多年,并且在出狱后一直表现良好,看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或提供其他辅助材料来满足办事要求。
问题:但是我开不出来,办理有些事情需要无犯罪证明,现在已经出来将近十年了,被判刑五年,想问一下以前因为打架?
樊乐乐律师
2024-05-22 10:14:38
案底一般不会消除。 犯罪记录会被长期保存,即使经过了 10 年甚至更长时间,案底依然存在。案底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记录个人的犯罪历史,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再次犯罪的量刑、特定行业的准入审查等方面会被参考和使用。不过,虽然案底不会消除,但随着时间推移和个人的良好表现,其影响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逐渐减弱。
问题:案底10年了会不会消除?
樊乐乐律师
2024-05-22 10:17:37
征信报告上的婚姻状况通常是较为准确的,但也存在一定的误差可能。 一般情况下,征信报告中的婚姻状况是根据金融机构等信息报送方提供的数据录入的。如果信息报送方获取并提供的婚姻状况信息准确,那么征信报告上就会准确显示。 然而,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导致不准确:一是信息报送方获取信息有误;二是个人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相关信息尚未及时更新到征信系统中。 如果对征信报告上的婚姻状况有疑问,可以向征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进行更正。
问题:征信报告上面的婚姻状况准吗?
吕美亮律师
2024-05-21 10:06:00
公安机关扣押手机如果该手机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归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问题:学生涉嫌诈骗手机被扣压了,多久归还手机?
钱威律师
2024-05-20 11:50:19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想知道嫌疑人是否被判刑,2023年6月嫌疑人被抓,北京海淀区大钟寺派出所经办的一个诈骗案?
钱威律师
2024-05-20 05:49:31
你好可以电话聊下!!!!!
问题:明知可能是赌博的钱结果里边有27000诈骗的钱?
刘飞飞律师
2024-05-19 21:53:13
不是刑事犯罪,一般不碍事
问题:拘留5天有案底吗?对孙子以后有影响吗?
钱威律师
2024-05-20 09:24:38
你好具体可以详细沟通比较好的
问题:造谣污蔑怎么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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