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另一方想离婚只能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法院审理查明婚姻存在下列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可以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