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