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超过六十周岁十五天(女为五十五周岁),就已经和用人单位解除了
劳动关系了,如果现在还在用人单位工作,属于雇佣的
劳务关系。现在受伤,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
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