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与配偶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请注意,法院并不一定会在首次审理中作出离婚判决。
在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决定时,法院会对您们的婚姻基础、婚后情感状况、导致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当前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未来是否存在和好可能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
若首次判决未能准许离婚,且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出现,作为原告方的您需耐心等待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