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于婚前以个人名义购置之房产属单独所有权,不得视为夫妇共同财产范畴并因此得以分割。
即即便存在结婚行为,个人财产仍保持其原有的独立性质,不会随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增长而转化成为夫妇双方共享的资产。
然而,若相关参与人物之间另行达成了其他协议,此情况则不在此限。
在此基础上,如某一配偶自个人资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效益中,除了原始本金及按正常市场价值提升所产生的收益之外,其他收益部分将被认定为两位当事人的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