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缓刑期已经结束,却发现有未曾裁判的罪行时,虽然并不需要撤销原有的缓刑,但是我们仍然会公正地考虑对此类遗漏的罪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加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已经被宣告缓刑的罪犯,才有可能在缓刑期内再次冒犯刑法,或者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着其他尚未裁决的罪行,此时才应该撤销他们的缓刑。
缓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罚的暂缓执行,它是指对于那些触犯了刑法,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人,先对其进行定罪宣判,但暂时不对其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实际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