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章停车的情况,我们的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如果驾车人员在现场,交通警察将有权力指明违法行为,同时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驾驶员立刻将车辆驶离此处。
通常来说,这种情况下,只要驾驶员能够及时将车开走,就不会受到额外罚款的处罚。
其次,如果驾驶员无视交通规则,拒绝驶离现场,并且其驾驶的车辆挤占了其他车辆或行人的通行空间,那么交通警察将会对该驾驶员实施罚款数额在二十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二百元人民币的处罚。
最后,假如驾驶员并不在场,在此情况下,除了对其进行罚款和张贴罚单外,如果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影响到了其他车辆或行人的正常通行,交通警察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或者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