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预查封通常特指由法院对尚未进行权属登记,但存在未来可能进行登记的房产所实施的一项预先性的限制性登记措施。
关于预查封的具体效力,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若被执行人试图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据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明确要求,应当立即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抵押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办理房屋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及转移登记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