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未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食品生产活动,那么当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会依法没收其所有的违法所得,包括违法生产的食品及其所使用的经营设备、工具与原材料等相关物品。
针对违法食品价值低于一万元人民币的情况,我们将对涉事企业处以五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的罚款;
然而,若违法食品价值高于一万元人民币,我们将按照该食品价值的十倍至二十倍进行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