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是无法被判定为自首行为的:
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主动投案之后又逃离现场的行为不能被视作自首;
其次,在投案之后坦白交代了自身罪行,但是在审判之前却又推翻供词的,也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对于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之前的情况而言,若是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举报行为并不知情或者不予同意,而只是由其亲友私下里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并协助将其抓捕归案的话,这种情况则不应被视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