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被解雇的情况下如何享受失业保险金这一问题,各地并无统一的法规约束,实际上,此种福利待遇是由各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特定的标准,譬如最低工资水平等多重因素而制定出来的。
通常而言,申请人有权按照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若未曾参与过失业保险计划,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则应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承担。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