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实施转租,且已收取房租但未退还的情况,这里我们所说的“转租”特指在租赁协议下,由房屋实际承租方承担出租人的角色,与第三方重新缔结租赁协议,并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再次出租该房屋的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此种情形中,实际承租人享有对房屋转租收益的所有权;
同时,在房屋进行转租的过程中,实际承租人仍需按照原先的租赁协议,向原始出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