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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可不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

合伙企业中,可不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5-19 10:20:03 已帮助28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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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中,可不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
作为合资伙伴的有限责任人,他们并不被允许以劳动力来做为出资方式,这意味着,作为合资项目的人力资本必须是这个合作伙伴独特的专业技术,而且这些技术中部分是合作企业进行生产运营过程中所必需的,仅仅提供简单的体力劳动是无法作为资本投入的。
依据中国《合伙企业法》中的明确规定,所有的合作伙伴都有资格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出资方式,同时也可以选择以劳动力作为出资方式。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普通的合作伙伴可以选择以劳动力作为出资方式,然而,有限责任的合作伙伴则被禁止使用劳动力作为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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