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往往会各自保存一份合同文本。
然而,有些合同则采取了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签订,因此并不需要形成书面形式,这种做法并未受到严格的规定限制。
签约各方在制定合同时,既可选择采用书面合同、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可以选择使用口头或其他非正式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虽然无法直接呈现出文字内容,但只要这些数据能够有形地表现出所载信息,并且可以随时被调取查阅,那么它们同样可以被视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