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在公司债务问题上需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条文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指出:
首先,当某位股东擅自滥用公司作为法人应有的独立地位,使得公司原本具备的独立法人资格变得毫无意义时,这样的行为理所当然地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是毋庸置疑的。
其次,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其中某位发起人的出资非货币价值明显偏低,甚至远低于公司定价额的话,那么这个出资方就必须承担起补充出资的责任,而其他设立人也将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规定也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