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向您明确指出,检察院对于经过详尽且充分的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推断其所掌握的证据尚不能完全证明对嫌疑人提起诉讼的必要性时,会慎重地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将无法遭受任何刑事责任的追究,他们在犯罪行为上的指控也将被视为不成立,因此,他们并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被解除公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