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校生的劳动合同有效性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首先,若在校生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并且他们作为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非被《劳动法》明确排除在外的人群范围内。
在此种情况下,若双方经充分协商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这份劳动合同将会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然而,若是在校生选择以业余时间参加实习或兼职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学业,对此并不应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就业行为,因此也就无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校学生在课余时间从事勤工俭学活动时,并不构成就业事实,也即未建立起完整的劳动关系,故此阶段亦可不必签订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