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过程中,使用总公司的合同时采用分公司签署的方式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若总公司成功中标的情况下,应由其分支机构(即分公司)与招标方进行合同签订工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合同签署方必须为中标者本人或依法委托授权的代理人。
因此,总公司中标的最后签约环节仍然应该由中标人亲自完成或者受其合法委托的代理人代为签署。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