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全履行出资责任,并且在所有环节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排除诸如抽逃出资这样可能导致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之后,当公司面临困境时,名义上的股东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由于,在法律层面,股东只能依据其出资的金额或所持有公司的股权份额来为公司承担责任。
然而,若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出现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那么名义股东将有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因为尽管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但作为已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备案的股东,他们理应承担起股东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