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赠与合同的撤销问题上,主要涉及到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这两大种类。
其中,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代表着,该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之际,赠与人完全有权基于自身的意志,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赠与义务。
法律所规定的赠与任意撤销权,其核心在于承认了赠与这一行为具有无偿性的特点。
特别是在某些情况下,赠与合同的签订可能仅仅是由于一时的情感冲动或者欠缺充分的思考,如果严格禁止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无疑将对赠与人造成过于严苛的负担,同时也难以体现公平正义原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