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渡安置费乃是针对被拆迁者在过渡期间所产生费用的一种补助措施。
若被拆迁者自寻解决周转用房之途径,则拆迁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向其支付拆迁过渡安置费。
此项费用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同面积及同地段住房租金的平均价格来确定,具体计算期限自被拆迁者或房屋承租人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日起,直至获得妥善安置为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