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担了一次性的抚养费之后,那些没有直接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通常无法再被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请求给予额外的抚养费用。
然而,假如存在如原计划的抚养费原本就无法足以维持当地现实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实际需求已经远远超出原定金额这样的正当理由的话,那么具有请求权的那一方则有权请求支付额外的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