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间的情感关系实质上出现裂痕且经过法院调解仍然无法修复时,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并作出最终的离婚裁决。
这种情况下,被视为"感情破裂"的重要事实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对配偶进行虐待以及遗弃;
个人生活中存在赌博恶习或者沉迷于非法药品不能自拔,并屡次教育仍无悔改之意;
由于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存在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亲密关系;
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感情彻底破裂的各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