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承担之对外义务主要囊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在婚姻缔结之前形成的债务;
其次是以单方名义筹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
再次是一方因参与赌博而产生的赌债或赌资等非法债务;
最后是在未经配偶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自行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而形成的债务,并且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收益并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之中。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此项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则可以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