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残疾人士的房屋动迁补偿问题,事实上各地均有相关补助政策出台,但具体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2.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补偿方式,最常见的便是货币补偿方式。
这种方式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者的意愿,采用货币结算的形式对其所受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
而房屋价值的评估则基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理位置、使用性质以及建筑面积等多方面因素。
实质上,房屋征收是国家对非国有财产在公平补偿后实施的一项具有强制性的行政交易措施。
它的施行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且需向补偿对象提供公正的赔偿方案。
按照规定,国家仅在特殊情况下的公共利益驱动下,在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提供与此等额的赔偿之后,方可依法依规地提前收回公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然而,在实际的征地拆迁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多个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况则是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