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方面上,拆迁房未必能够进行自由出售。
若已拥有房屋权属证书作为保障,则在多数情形之下,这类房产可供买卖;
然而,若拆迁房屋尚未获取相关权属证明,依据通行法规规定,此类房产不得完成转让过程。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此类房产的安置对象为特定的动迁安置户群体,而这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仅需遵守国家法律与法规的制约,也同时受到地方政府政策的严格限制。
因此,相较于普遍的商品房销售业务而言,拆迁房的交易流程存在显著差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