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砍头息”,实际上是指出借方在提供贷款时,强制性地从中扣除部分本金作为利息支付的行为。
然而,这种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根据相关法规,借款的利息不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
换言之,如果利息被提前从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就必须按照实际借款金额及约定利率向出借方偿还本金和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