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归属于所在的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这其中涉及到的"村"的概念,特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村,也就是那些已经正式成立了村民委员会的村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提到的"村"并非边缘意义上的自然村。
换句话说,我们讲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指该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