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失业金只能在办理申领手续的下一个自然月起始月份方可正式领取。
其次,关于失业人士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期限,需考虑其本人及原雇佣单位的缴费年限。
若缴费期限总计达不到五年,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若累计缴费期达到五年至十年之间,那么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再者,依据我国最新修订的《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对于在失业之前已累积缴纳社保费用但未满十年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而对于缴费期限已经超过十年的失业人员,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将延长至24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之后再度遭遇失业,他们的缴费期限将会被重新计算,而他们在前一次失业期间本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也会被纳入新的计算周期中,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