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发现征收土地的补偿并未达到合理的水平,请及时向贵地区的县级或市级政府进行投诉举报。
若经过政府部门的调解,您和对方依然无法就补偿问题达成共识,那么有权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将会对这个争议做出最终的裁决。
如果您对于该裁决结果仍然持有异议,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征地的相关信息,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义务以书面形式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详细告知拟征地的具体用途、地理位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等重要内容。
在告知之后,任何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在征地过程中都将不会得到任何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尚未明确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应当公正且公平,其中应当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所有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他们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