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并不属于企业并购行为的范畴。
准确来说,债务重组乃是在不改变交易对手中立性的前提下,经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协商制定或由司法机构裁决,针对债务的清偿时间、金额或者方式等方面进行重新约定的交易过程。
换言之,只要对原定的债务偿还条件进行了调整,亦或是在进行债务重组时所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与原协议存在差异,皆可视为债务重组的范畴。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三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