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方面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的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不仅囊括了实际推行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及计算机终端等相关设备所在地,同时也涵盖了可能涉嫌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设备所在地方。
对于难以精确界定侵权行为发生地及被告人居住地位置的情况,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应优先考虑由原告首先发现侵权行为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相关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进行审理。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