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若是被视为用人单位规避自身应尽的法定责任、排斥劳动者应有权益的行为,则该类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若此类免除法定责任的条款仅构成合同的部分内容,那么它们的无效性不会对整个劳动合同产生必然性的影响。
换句话说,即便这些条款被视为无效,剩余的部分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包括有关薪资待遇、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规定,仍可继续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