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拆迁补偿,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1、货币补偿:
这一补偿方式主要是通过针对被拆迁房屋所处地段及周边环境等方面进行严格的法律审查,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严谨且精确的价格鉴定,最终形成一个无法更改且有依据的多元化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
又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价值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不计算差价的异地房产进行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上房价和地价普遍偏高,从而产生了许多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难以解决的问题。
因此,这种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