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将不再划分事故责任的主次,而是按照以下额度进行赔偿:
当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程度被认定为有责时,其赔偿限额如下所示:
第一项是对于人员伤亡及精神损害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80000元整。
其次是对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同样设定为人民币18000元整。
最后一项则是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设定为人民币2000元整。
而当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程度被认定为无责时,其赔偿限额如下所示:
同样也是由三个项目组成,分别是对于人员伤亡及精神损害的赔偿限额,设定为人民币18000元整。
相邻两项则分别是对于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设定为人民币1800元和人民币100元整。
至于商业险部分,若车主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会予以赔偿的比例为70%;
反之,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保险公司通常会予以赔偿的比例为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