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施农业用地在非农建设中的运用,虽然允许但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当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建设用途时,大致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永久基本农田被转化为建设用地的现象,此类申请需经国务院批准方可执行;
其次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明确的城市及村落、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内,为了贯彻落实此项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向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再次是在已经获批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批准;
最后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和村落、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则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