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纠纷的处置途径如下:
当事人可以首先选择向所在地的乡级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请求以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案;
若乡镇政府无法妥善处理该问题,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县级政府提交申请,由受理机构对涉及的宅基地土地纠纷进行初步的调解工作,如经调解无果,则会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这一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三十天内,直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