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自愿互换承包地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原有的约定。
具体而言,依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明确指出,承包合同自正式签订之日期即刻生效,而承包方也将从这一时刻起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该法的第33条还规定了,为了便于耕作或者满足各自的需求,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且必须向发包方进行备案。
此外,第35条则进一步强调,当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时,当事人有权利向相关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如果没有经过登记,那么这些行为就无法对抗那些善意的第三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