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赠与合同是否因不规范而无法成立时,需依照其合同的性质进行深入的分析。
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要素,通常而言,不仅仅要有赠予人和受赠人对赠与意愿的一致表示,同时也须予以赠与财产实际交付作为前提条件。
然而针对诸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涉及到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以及已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这些都被视为诺成性的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就赠与事宜达成共识,便可使该合同正式生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乃是赠与人将自身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则表示愿意接受此项赠与的合同。
此外,第六百五十九条亦规定,若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相关登记或其他手续,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相应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