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待拆迁之房为私产,需先明确该物业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抑或是夫妇的共有财产。
若被拆迁的房屋系夫妇两人的共有财产,那么,所获的拆迁补偿款项自然应当被视为夫妇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反之,若被拆迁房屋仅属个人财产,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亦应归属个人所有,无需进行分割。
2、若是涉及公房拆迁,则需针对相关地区的拆迁政策进行深入研究,以了解补偿款项中是否已充分考虑到同住人员的权益。
在诸多地区,拆迁补偿款往往是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大小来计算的,而非将同住人员的权益纳入考量范围内。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倘若公房承租权是在婚后获得的,那么补偿款便应归属于夫妇二人共同所有,由他们自行协商分割事宜。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