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在夫妻双方离婚之际,无过错的一方可向有过失的配偶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其中一方并无过失行为,而另一方却出现如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严重家庭暴力、长期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极端过错现象,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若该方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则可请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