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行的追溯效力将自最终一次涉嫌贪污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追溯期限将自违法行为产生之日起算,若该犯罪行为呈现出连续或持续状况,则应从犯罪行为宣告结束之日起进行计算。
倘若在已设定的追溯期限内再次触犯法纪,那么前一个贪污罪行的追溯期限将自新罪被认定之日予以重新启动。
关于这部分的法律条款,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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