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转让之时,抵押权利亦应随之转让。
抵押权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经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可以独立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然而这仅是例外情形。
依据抵押权的附随性,其不得脱离于债权单独进行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接受债权的受让人有权取得与其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唯有当该从权利专属债权人自身所有时方作别论。
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取得从权利并不因其未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实际转移占有而受到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