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之际,法院并不必然会一次性判定离婚成立。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需对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分析,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基础、婚后情感发展、离婚的根本原因、当前夫妻关系的实际状态以及是否存在重归于好的可能性等等多个方面。
若首次判决未能准许离婚的离婚案件,且无新的情况或理由出现,则原告方须耐心等待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