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尚需根据各个证据及事实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例如在女方出嫁后户口并未迁离原籍的特定情境下,该出嫁女有权如其他平等村民般享受征地拆迁所得补偿款权益。
尽管这位女性已经进入婚姻生活并在新的居住地点尚未获取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嫁女”原所在村集体无权收回其原本所拥有的承包地,因此,“出嫁女”依然保有其土地承包权,在面临征地拆迁时,依法享有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若出嫁后户口迁移至小城镇,在此类情况下,出嫁女同样具有权利获取征地补偿款。
在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
同时,承包方全家在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尊重承包方的个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嫁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的权益。
然而,对于出嫁后户口迁往其他村庄的情况,我们仍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区分和处理:
1、若出嫁女的户籍已迁出,但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得以保留,那么在遭遇征地时,“出嫁女”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2、若出嫁女户口自娘家迁出,并且在婆家成功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意味着她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面临征地补偿时,自然无法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